配合財政部稅籍登記規則新制上路:

1. 自112/1/1起,如新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並進行網路銷售,均應依據新制辦理。惟您如以個人名義從事網路銷售,且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(貨物每月8萬元,勞務每月4萬元),則暫時無須辦理稅籍登記。

2. 如稅籍登記於112/1/1以前完成,但其後仍有網路銷售者,則仍應變更登記增列相關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(包含:應登記項目新增「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」、「會員帳號」),請於輔導期間(112/1/1-112/4/30)內完成變更,輔導期滿仍未變更者,主管機關將以未依申請變更登記之規定處罰。

3.如您為拍賣賣家且符合辦理稅籍登記門檻,敬請於關於我揭露「營業人名稱」及「統一編號」,以符法令。

4.如有相關問題,請洽詢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-000-321。

 

申請稅籍登記的網拍業者,應準備以下資料,向國稅局提出申請:

(1)檢附網路賣家的國民身分證及印章,由納稅人(網拍賣家)自行選擇向住(居)所或戶籍所在地的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、稽徵所辦理。

(2)申辦稅籍登記時,要填寫「營業人設立(變更)登記申請書」書表。

(3)營業人名稱欄應填寫網路拍賣賣家的個人姓名。若網拍賣家已在網路上設有商號名稱,可自行選擇填寫商號名稱,但填寫商號名稱者須再附上營業人印章,即所謂的「大章」。

(4)營業(稅籍)登記地址欄應填寫網拍賣家所選擇的住(居)所或戶籍地(可免附房屋稅稅單或租賃契約影本)作為國稅局送達稅單之用,因此,資料務必正確,以免日後稅單沒有送達形成欠稅問題。另外,可免填列「營業(稅籍)登記地址房屋稅籍編號管理代號」欄資料,因為國稅局並不會 因為網路拍賣賣家將其戶籍地或住(居)所登記在「營業(稅籍)登記地址」欄即認定在該址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。

(5)營業項目欄應填寫「網路購物」並註明拍賣網站網址及會員編號,但務必不要填上個人密碼。個人在網站上申請的拍賣密碼與課稅無關,網拍賣家甚至也無須將個人密碼告訴國稅局人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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